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ID:43011556

大小:24.52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3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

2、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第十

4、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应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备案的文件;(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建立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企业负责人及职务、技术负责人及职务等。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以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其它类别作为增项资质。第十四条  对劳务分包

5、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其资质审批部门负责,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拖欠工人工资的;(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

6、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等级的,注销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可申请增项和资质升级。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发证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第三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承

7、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可以不再单独申请劳务分包资质而对本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需要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应将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具有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

8、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其它企业或个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