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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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13-04-1016:53分类:工业用地政策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

2、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建设年度计划;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基准价格、入驻及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

3、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准入审核、调剂退出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拟订本行业、本区域创新型产业用房发展需求,报市发改和规划国土部门。第六条市发改部门汇总各部门、各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统筹协

4、调,编制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价格方案,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规划国土部门汇总各部门、各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统筹协调,编制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空间规划,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或补助资金。第七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用房空间规划和需求发展规划,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编制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创新型

5、产业用房建设及供应目标、总量、结构、布局等,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产年度计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产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年度创新型产业用房调查及创新型企业需求调研,并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考虑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变化等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评估及调整机制,以满足我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三章 筹集与建设第九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建设:(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二)政府直

6、接投资建设;(三)政府租赁或购买符合条件的工业厂房;(四)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建设筹集渠道。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监管协议书,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竞买人(竞标人)的资质要求,并将创新型产业用房

7、监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纳入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市产业主管部门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土地出让完成后,土地竞得者与市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监管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政府可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年度计划,直接组织投资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或租赁、购买工业厂房,改造后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市财政投资建设、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由市投融资平台持有,市政府指定相关产业

8、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负责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产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区(新区)建设、收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持有,负责所持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可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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