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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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推定简论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无罪推定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其核心内涵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依法被法院证明有罪之前,应该推定其无罪;应当把被告视为诉讼的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被指控有罪的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是起诉方或公诉机关的责任,证明责

2、任由控诉方承担;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是法院确信被告人犯罪已经确定无疑,若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规则   司法界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这一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1、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的权力归法院。2、谁主张,谁举证。3、沉默权。4、疑罪从无。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

3、,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原则。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四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的权力归法院   在审判程序中,法院处于主导地位,也是唯一的审判机关,执行着审判职能,通过审判程序最终从实体上解决案件,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应当把被告人视为诉讼的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从程序正义合

4、法理念出发,马丁.路德有句醒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的过程来实现,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诉讼程序来实现所谓公理裁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优先合理是必然的选择。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这是因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可

5、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个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除了蕴含着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理念之外,也包含了一种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反映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则表现为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反映到刑事诉讼技术层面上本质也就是一种法律推定。从证据学的角度,这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它是一种纯粹的证据法规则,将法定的反证负担加在另一方当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当事人则可以免除举证

6、的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足够的反驳证据,法院就会做出推定的事实是真实的断定。相反,如果当事人提出足够的反驳证据,则做出的推定事实不真实的断定。一旦提出控诉,除非提出控诉之人成功地证明了它的控诉是真实的,否则就应推定为反面意见是真实的,在刑事案件中,就应推定为被告是无罪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国家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提出指控并承担对其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而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免证的特权。“无罪推定”要求的是以确凿的证据定罪。所以就要“谁主张,

7、谁举证”了。   (三)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也是其在法律上的本质。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从沉默权的提出到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在我

8、国,关于能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一直相持不下。沉默权对于我国诉讼机制来讲依然是一个新品种,需要考虑其适应能力。同时,传统司法观念的变革尚有一个过程。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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