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000074
大小:18.04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4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第1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2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
2、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3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第4条 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时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
3、案的保存价值,适当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证档案的精炼、齐全和便于利用。 第5条 各城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应采取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由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进行。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邀请移交档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第6条 各单位经鉴定确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具销毁清册,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共同审核无误后方可销毁,并报送上级档案主管机关备案。 第7条
4、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和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经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本系统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一、城市勘测类 第9条 水文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0条 工程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1条 矿产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2条 地震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3条 地名档案可按1
5、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保管期限。 第14条 水文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15条 气象档案。 永久或长期 二、城乡建设基础资料类 第16条 城乡经济资料; 永久 第17条 城乡人口资料; 永久 第18条 城乡地形、地貌资料; 永久 第19条 城乡水文地质资料; 永久 第20条 城乡工程地质资料; 永久 第21条 城乡资源资料; 永久 第22条
6、城乡地震资料; 永久 第23条 城市气象资料; 永久 第24条 城乡历史沿革资料。 永久 三、城乡规划类 第25条 城市总体规划档案资料; 永久 第26条 城市详细规划档案; 永久 第27条 城市工程规划档案; 永久或长期 第28条 城市专业规划档案; 永久 第29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档案; 永久 第30条 乡镇规划档案。 永久 四、城乡建设管理类 第31条 建设方针、
7、政策、法规档案; 永久 第32条 城乡土地划拨档案; 永久 第33条 城乡建筑执照管理档案; 永久 第34条 城乡房地产管理档案 (1)外籍产权档案; 永久 (2)私人产权档案; 永久 (3)公产和集体单位房产档案;永久 第35条 城乡建筑、用地现状档案。 永久 五、市政工程类 第36条 市政工程道路网络及主干道、广场、道口、交叉口工程档案; 永久 一般市政工程道路档案; 长期 第3
8、7条 城乡古代建筑桥梁及永久性桥梁、立交桥档案; 永久 一般小型桥梁档案; 长期 第38条 涵洞工程档案 (1)重要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