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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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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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行为,引导农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第三条(原则)

2、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为自然生态留足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第四条(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优化镇村布局,调整完善村庄分类,落实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审批及验收流程,引导村民根据规划方案与设计图纸开展自建住房建设,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村庄环境。第五条(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职责10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镇(区、街道)对农

3、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及对建筑立面、形态和色彩的把控。负责编制村庄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充分利用村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负责村庄建设用地审查及报批指导,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指导镇(区、街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为;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荐农村住房施工图样,免费提供建房户选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的行业管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负责村庄及周边绿化提升的指导;负责农房建设与田园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负责农房建设与农村污水处理建设的统筹协

4、调。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对建房户及享受建房面积的家庭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分户条件;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房建设与美丽村庄建设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督查考核工作。财政局:支持镇(区、街道)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负责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环评文件审批工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综合行

5、政执法局:指导和协助对村庄违法建设的处置;指导镇(区、街道)规范处置辖区内的建筑垃圾。10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巡查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建房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村庄布局规划的完善,村庄规划、农村交通及路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农村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农村房屋翻建的审核、设计指导;负责农村房屋翻建的四至验线、高度及面积控制;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验收;负责村庄风貌管控;负责对建房户开展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

6、;负责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的档案管理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设周期内村庄环境的长效治理。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职责。第六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镇(区、街道)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实际,分析研究现状“条字式”、“非字式”、“团式”居住形态历史自然肌理,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对村庄进行合理分类,明确可翻建与不可翻建村庄名录,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村庄规划编制,原则上不再新增居住线

7、和集居点。第七条(规划编制主要内容)村庄规划应落实生态红线和水系规划要求,保护农村河道蓝线空间;明确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给水、排水、电力、有线电视、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环卫设施布局、规模。村庄规划要延续村庄原有肌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保留乡愁记忆;应尊重和听取民意,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全面掌握村民住房建设意愿,统筹村民住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时序。第八条(规划编制程序)10村庄规划

8、由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镇规划区内建房审批)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居)民,不得新占地建房,其住房困难的,可通过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等途径解决;拥有宅基地的村(居)民一律不得原地翻、改、扩建房屋,避免城镇建设改造二次搬迁,经批准需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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