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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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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合肥市相关法律和处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1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2005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2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2011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合肥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13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FDA牵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浙江省CDC牵头修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待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FDA负责
2、)食品药品事故处理办法(国家FDA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1.11.24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86号)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2012.6.7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监督发〔2012〕74号,2012.1.1施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14.11.14国家卫计委国卫食品发〔2014〕83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颁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
3、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风险管理,体现科学监督明确部门职责、规范配套措施,落实权责一致强调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衔接,增强管理合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新概念,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原则,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基础的定位。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基础;强调了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和结果应用。丰富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内涵;明确
4、了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强化了风险评估结果的交流。强化了标准制定修订与执法监管的衔接;突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规定,调整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5、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解读:一是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牵头作用。二是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集、核实和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职责。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解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明确了风险监测结果的利用。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读: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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