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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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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之对策探内容提要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而该制度要真正落到实处,使之从纸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必须完善财政体制以建构该制度的物质基础;依托法治国家以完善其制度基础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人权;财政体制;法作者简介张小罗(1972・),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04)王庆芳(1982-),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通[XX年的“私有林刺激计划而在中国,由于传统上长期遵奉公
2、益至上、贬抑私人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补偿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尽管人们一直以来在无偿地使用森林的生态效益,事实上出现了“全社会受益,少数人负担”的不公平现象,国家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几年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合法地采取禁伐限伐措施,致使经营生态公益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依保障人权、利益平衡(公平负担)即法治政府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与补偿的法律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有以下特征:第
3、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第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以无义务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条件,它是公权力非过失行使中的中断的“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的责任;第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于“受益人”(享受了生态效益的公民);第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方式灵活多样,除了以金钱补偿为主外,还可以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与优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点,它具有人权、效益、正义、秩序等价值。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林
4、农生存状况实际情况出发,对其进行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具有深刻的社会作用,体现调整利益、保障权利、建构和谐社会等功能二、完善财政体制--建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物质基础(一)财政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如前所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人权价值、效益价值,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众所周知,“人权”包括三个层次,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在权利。由应有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主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而从法律权利向实在法律的转化则必须有物质条件的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客观上不允许当地居民通过过度开发森林资源的手段来发展当地的经济,以改善其生存状态,但是其生存权与发展权
5、又必须得到保障,为了解决这种两难困境,唯一合理的方式就是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可以说,国家财政是维护林区居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等人权的物质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经验。当今世界各国中,往往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林业发达国家,它们一般都很注意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作用,重视对森林生态环境的投入,其主要办法是通过政府对林业的补贴或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例如,法国建有森林基金,有国家政府支持,从收益团体直接投资建立特别用途税及发行债券等方式开辟林业基金来源渠道。在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加以适当补偿。同时,要求保
6、安林收益团体和个人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瑞典森林法也规定,如果某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给予充分补偿(二)完善我国的财政体制的具体措施要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制度落到实处,关键仍然在于完善我国的财政体制,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具体的说,我国政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展与完善这种制度:第一,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的本质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从事的一种经济收支活动。“财政是干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经济问题‘:在现代社会,由于工业的过度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已经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生态公益林属
7、于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市场机制无法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最佳供给,必须由政府干预。因此,优越的环境已经成为必须通过政府的各种得力措施才能得到享受的公共产品。既然这种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那么公民在享受这种产品时也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因为政府本身并不是生产者,其权力的运作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这种成本必须由公民以纳税的方式来承第二,保证国家开征环境税的收入得到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税收法制的基本精神。既然国家已经通过税收政策向受益者收取补偿费,就必须确保这种付费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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