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

ID:42976857

大小:69.0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9-23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_第1页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_第2页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_第3页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_第4页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  曲阿翔张健  信用证作为一种设计精妙、方便快捷的国际贸易付款机制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采用,随之而来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也不断地出现,当事人以受国外当事人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止付其已开出的信用证更是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在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方面最权威的文件仅有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4条第2款就信用证欺诈的冻结问题作了简单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由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支付工具缺少了解,对其银行实务,

2、法律机制的设计也知之甚少,又无信用证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必要基础知识,因此在认定欺诈和冻结信用证时职能考虑到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忽略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考虑,对正当持票人地位和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和对影响银行声誉的考虑。只凭一张止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便轻易中止了信用证付款,由于不当止付给受益人,特别是开证行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使他们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受到影响,导致国内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外国卖方接受或经国外银行承兑后才会接受,增加了国内企业的开支。同时由于受益人通过在他国诉讼获得

3、救济,导致国内开证行陷入海外诉讼。例如在“北京市国际工程材料公司诉塞浦路斯MTR海外钢材有限公司钢材购销纠纷仲裁案”中中国银行无锡市分行应北京市国际工程材料公司申请,对外开立的塞浦路斯MTR海外钢材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进口10000吨钢材付款,受益交换单后,开证行对外承兑。后开证申请人发现货物存在严重。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信用证欺诈的关系  所谓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

4、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我国在《纪要》中也明确指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独立于主

5、合同交易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从受益人角度看,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证申请人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否定受益人享有的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丧失了收款保障。从开证行角度看,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承担审查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履行适当,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活力和存在价值。可以说,否定独立原则就是扼杀信用证的生命,因此法官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应确立一种原则:即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能越过单据光看信用证背後的基础交易。这也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

6、。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欺诈。信用证欺诈可以说使信用证赖以生存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是信用证这一设计精妙的贸易支付工具在长期运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缺陷和弊端,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制约,这就为受益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可以不发货或发假货,而提交假单据,即使买方发现了欺诈行为,但仍不能阻止开证行付款,因开证行会以审单不审货为抗辩事由,拒绝止付。由此可见,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原则,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该原则,否则也就是否定了整个信用证制度,那么只能通

7、过司法程序给予救济。美国1941年在sztejn诉J.Henry.SchoderBankingCorp一案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理论,该案情是:原告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美国银行(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卖方申请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银行兑付汇票。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卖方的请求,并精采地论述道:“此种情况下,当交单付款前有关卖方欺诈已提请银行知晓时,银行与信用证下的

8、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延伸以保护恶意的卖方……尽管银行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不关心,但她自己必须十分关注和确信提交的单证项下的确存在着货物而不是垃圾或根本无货。”  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