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购并法律制度中信息披露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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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购并法律制度中信息披露比较文/国浩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过的道路截然不同,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极大,而且两国的法律制度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两国购并法律制度从立法体系、发达程度上都存在差异。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虽然都有可能受到外部市场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影响,但是究其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从收购兼并这一特定的立法范畴来讲,山于中国证券业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参考与借鉴了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因此,关于收购上市公司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创设时也基本上借鉴了美国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屮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而且所处的整个帀场经济体系并

2、不十分健全,因此,在我国的购并立法中处处考虑保护小股民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对一些在美国市场中被当作商业判断范畴而不加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购并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法人股收购案例很多,但流通股收购案例极少。长远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定要向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市场上同种类股票分多个市场交易的问题最终要解决。但是,笔者认为非流通股问题未解决前,流通股购并市场难以发展,这不是对《股票条例》有关内容修改就能够解决的。这一点在下文分析有关条款时具体展开。为了对于将来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进行分析,本案例以股票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为例,虽然这种上市公司在屮国目前并非多数。本案例拟对处

3、在屮国帀场环境屮的上市公司在遇到收购时,收购双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析,在分析前先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以便对照,在介绍与分析中国法律制度后进一步対中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并提出建议。假设上市公司A的全部股票均为可流通股。甲公司(收购方)在与购并顾问策划后,开始不断在二级市场中购进A公司股票。购并顾问协助甲公司提前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以下是据此进行的具体分析: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主要从公开信息披露角度出发收购的本质,是股权转让的商业行为。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制公司一样,股东投资,并且享有收益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权、分得红利权和清算时按照清算程序获得剩余财产清偿权;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

4、大会选举产生,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股东负责;经理层人士负责公司口常管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也是由经理层从经营需要出发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后,由股东最后决定的。无论是收购还是被收购,最终是商业判断,通过协议完成的交易,条件山交易双方决定,只要不违法就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性在于:(1)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由独立于公司经营的市场——“股市”反映,股市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证券管理的目标是使证券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人为的操纵因素是证券监管的主要对象之一。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影响广大股民手中的股票市值。因此,证券法律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普通股民及

5、时得到信息,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作出决定。(2)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分散,因此,董事会在处理有关方案时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问题比较突出,这在没有外部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不易保障。⑶由于股权分散,中小股东实际无法真正参与决定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因此,在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时,普通股民最需要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做出去留的判断。由此可见,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证券监管対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着眼于信息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关于对收购上市公司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68年制定的《威廉姆斯法》中在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威廉姆斯法》是最早的一部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法规。《

6、威廉姆斯法》的第13、14条规定了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目标公司)5%或5%以上股权时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条该条要求持有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采取联合行动购买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披露其持股情况。“联合行动"的双方不一定有关联关系,只要他们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通过其他默契而“一致行动”,就产生披露义务。具体的披露义务是,在10个日历日内填写13d表格,向SEC、证券交易所和目标公司备案。之后,每买入或卖出1%以上该种股票,或购买意图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一天内)向上述机构补充备案。13d表格主要内容有:股票名称、种类、发行人名称、地址;股东的身份、职业、过去五年刑

7、事记录及违反证券法规记录;该股东购买或欲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贷款方名单;购股目的、经营计划、重组计划;该股东持有该股票总额,过去50天内买卖该种股票订立的协议或达成的默契关系等。(2)13g表格SEC对持有某上市公司股权达5%或5%以上,但在以前12个月内持有该公司股权不超过2%,并无意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或个人,只要求其填写简易的13g表。因此,持股人可以根据自己是否有进一步收购的目的而选择填写哪一种表格,市场也比较容易通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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