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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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意识,维护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交通工程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项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承担单位进行履约考核。  第三条 履约考核工作应依据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第四条       履约考核工作开展应遵循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工作组织  第五

2、条 履约考核工作由各交通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由履约考核小组承担;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负责汇总,并上报省交通厅,作为从业单位的资信档案考评依据。  第六条 履约考核小组由项目实施负责部门组建,组长由项目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业主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组工作人员(考核监理组回避)参加,一般为5人或7人。  第七条 履约考核评审采用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履约考核小组组长召集组织召开。要包括评审小组组长宣布并讨论修订评审细则、工作人员介绍考核对象的履约情况、组员独立评审、综合评定履约考核等级、撰写履约考核报告等五个议程。  第八条 履约考核的起始时间为合同规定生效时间

3、(或合同双方同意修改的其他时间),履约考核的终止时间为合同规定的终止时间(或合同双方同意修改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履约考核评审结果由项目实施负责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考核对象的项目经理部和总部,以及市交通招标办。  第十条 考核对象对履约考核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履约考核评定结果7日内,向市交通招标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交通招标办汇总复议材料后,召集计划、质监、纪监等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进行会议审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应将履约考核最终结果及时通过《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系统》上报省交通厅,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

4、定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从进度计划、质量控制、资金保证、项目管理、施工力量五个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方式进行评价。考核对象的最终得分为考核小组所有组员评分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1、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完成的项目计划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并达到业主批准的阶段性计划考核目标,计划完成均衡。  2、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完备,项目质量评价优良,没有发生质量责任事故。  3、资金保证“承担单位投入项目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无拖欠债务现象,没有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的经济纠纷。  4、项目管理:项目主管管理人员没有更换,

5、项目经理具有较好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调度能力,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超前意识,能够积极执行业主和监理的工作指令。档案资料归档及时齐全。  5、技术力量:承担队伍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数量、设备型号与数量满足合同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凡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廉政责任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评定小组在原有评定结果基础上降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最近一期履约考核结果为“中”的单位,在同一批招标的同类项目中投标机会不得超过1次,信誉分值在评审时取信用等级规定分值的下限;阶段履约考核或综合评定结果连续两次为“中”或同一期履约考核结果

6、有两个合同段为“中”的,在其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参加全市境内组织的交通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五条 最近一期履约考核结果为“差”的单位,在其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全市境内组织的交通招标项目的投标;连续两次阶段履约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在其后的两年时间内不得参加全市境内组织的交通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镇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交通工程施工项目履约考核实施细则范本(试行稿)    1、总则  1.1依据《镇江市交通工程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镇江市交通工程施工项目,考核对象为施工项目承

7、担单位。  1.3履约考核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2、考核程序和方法  2.1履约考核工作主要包括组建考核小组、召开考核会议、考核结果公示等程序。  2.2履约考核小组成员由项目建设单位、驻地监理组等单位代表组成,考核小组人数一般为5或7人(单数),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部门领导担任。  2.3履约考核会议由履约考核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议程包括:讨论和修订履约考核细则、听取工作人员对考核对象履约情况介绍、组员独立评分、综合评定履约考核等级、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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