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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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民法》之第三部分第一章物第二章物权通论第三章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五章担保物权第六章占有第一章物1.1物的意义1.2物的分类1.3特种物1.1物的意义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1.2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动产:

2、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分类的意义: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

3、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分类的意义: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主物与从物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

4、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主物与从物区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

5、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消耗物与不消耗物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标准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原物与孳息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物)与法定孳息;意义: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有收取权

6、);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有主物与无主物意义: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两个以上独立之物的结合,而且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在法律和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一物。集合物(聚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一群羊)和法律上的

7、集合物(如企业)。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意义: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遗产的买卖、企业的并购、一群羊的买卖。1.3特种物货币一般来说,占有的移转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很少发生货币的物上返还的问题,而多用债的关系(契约、不当得利等)来调整货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在其上成立金钱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性质上属于种类物,是最一般的种类物;动产;典型的消耗物其物质性并不重要,强调其价值形态。在所有和占

8、有的关系上具有特殊规则:一般来说,占有的移转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很少发生货币的物上返还的问题,而多用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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