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总论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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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所有权之房产纠纷案例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房子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公示:不动产转让之条件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买家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

2、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今天,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决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肖先生。买卖双方还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的当天,肖先生就支付给李老伯5万元,随后又支付了1.8万元,李老伯

3、分别出具了收据。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腾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还有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此后,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一直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

4、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诉求的上述判决。为何肖先生不惜代价要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而言之,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后才能发生不动产的转移。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

5、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黑心开发商:一房多卖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

6、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   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双倍赔偿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7、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8、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购置房屋一定要注意不动产的登记,若该房产已被他人善意取得则不得再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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