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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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庆市安监局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荣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一)法律: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二)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三)规章

2、: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四)法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二、立法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

3、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

4、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执法主体:综合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六、安全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

5、,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法

6、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

7、“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3、责任划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2、重、特大未遂事故;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4、谎报、瞒报事故;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四)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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