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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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电力报国内统一刊号CN36-0038邮发代号43-162008年12月06日第946期(每周六出版)主站电力报一版二版三版四版五版六版七版八版七版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

2、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人资【2008】75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表彰奖励事项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圆满完成省公司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利于调动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表彰奖励

3、办法范围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县供电公司及其员工。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五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和省公司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非常设项目是指,没有一定评选周期,根据省公司工作需要或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结束后,需评选表彰的项目;或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特批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项目。第六条省公司常设的表彰奖励项目为:(一)集体项目: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文明单位(标兵)、农电“双十佳”、长周期安全

4、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特殊贡献奖。(二)个人项目:省公司劳动模范、科技进步论文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业绩考核奖、特殊贡献奖。第七条常设表彰项目的评选周期为: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文明单位(标兵)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农电“双十佳”每两年评选一次;省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按每100天为一周期;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按年度计划项目结果评选。第八条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单位和集体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

5、为:通报表彰、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等。对员工个人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扬、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个人、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和特殊贡献奖等。第三章表彰奖励的管理第九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省公司负责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省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总经理专项奖励的归口管理工作。第十条表彰奖励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奖金拨付单,负责奖金的拨付工作。第十一条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建立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

6、凡拟以省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由省公司本部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电力公司××年度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经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各常设表彰项目奖励申报,由各专项奖励申请的责任部门在当年的3月份以前编制好奖励费用预算计划,报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申报表彰奖励事项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二、评选条件;三、拟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个人数量;四、表彰奖励的形式;五、奖励标准、经费数额和来源。第十四条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思想道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为衡量标准。

7、被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第十五条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时,要以适当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征求工会意见、所在单位推荐、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等程序。第十六条涉及到对企业负责人员实施表彰奖励时,应当按照省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薪酬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授奖第十七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省公司统一监制。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公司表彰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一

8、次性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原则上只进行表彰,予以精神奖励,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物质奖励的,由省公司相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予以重奖。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省政府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省公司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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