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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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规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和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由市住建局负责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非居住房需要出租的,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直管公房居住房以协议租赁方式出租的,可以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第三条市住建局(以下简称招租人)成立苏州市区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2、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市直属房屋所具体组织实施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工作。第四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应当邀请市财政局、监察局相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监督。第五条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在公开招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招租房源并提出公开招租申请;(二)参与确定公开招租房屋底价,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租房屋;(三)办理与承租人的协议签订手续,按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取租金和诚意保证金;-7-(四)监督承租人的装修和改造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五)做好终止租赁关系的承租户的清租、清退工作。第六条直管公房公开招租采用公

3、开招投标的形式,通过综合评分,由最高分值者取得承租权。第七条招租人实施公开招租按下列程序操作:(一)确定招租房源和招租底价根据受托管理单位申报的招租房源,招租人确定出租房屋的底价及招租方案。(二)拟定招租文件招租人根据招租方案,拟定招租文件。招租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2.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求;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竞价要求、竞价方案编制要求和竞价保证金交纳方式;5.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6.招租活动方案,包括招租组织机构、申请截止时间、招租时间和地点等;7.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租赁合同的签订方式;

4、8.其他事项的说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发布招租信息招租人根据确定的招租方案和招租文件,对外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情况;-7-2.房屋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3.招租的方式、起讫日期和申请截止日期;4.申请人申请的方法;5.申请地点和联系方式;6.其他信息。招租公告应当在报刊和苏州市住建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房屋座落地张贴。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四)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区直管公房承租申请书》,并提交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五)资格审查招租人对

5、申请人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进行审查。申请人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具有良好的租赁诚信记录。(六)入围招租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租人申领招租文件,并按招租人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第八条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应当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申请承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可以是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7-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

6、请时,属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属自然人的,须提交户籍证明、房产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第十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截止前,按招租底价的50%缴交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转为房屋租金。中标而自行放弃承租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一条招租人建立直管公房公开招租评标人员名册,名册人数不少于15人,由各公房管理受托单位推荐相关管理人员择优确

7、定。每年根据评标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变动情况,适时对评标人员名册进行调整。每次公开招租,招租人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评标小组。第十二条评标标准按评分法计分,不同标的物可采用不同的评分标准。评标标准中对诚实守信的原租赁人应当有适当的加分值,以体现“同条件下原租赁人优先承租”原则。第十三条为防止招租过程中发生非理性竞价,招租人可设定招租房屋的招租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一般为招租底价的2倍,投标时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方案均视为废标。第十四条-7-申请人应当按照招租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应当对招租文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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