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_宪法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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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宪法创制壹、教学目的与要求贰、教学重点与难点叁、教学内容肆、思考题伍、参考文献制作:姚小林壹、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宪法创制形式的不同特点,熟悉我国宪法创制权的本原,了解各国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的关系。本 章贰、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我国的宪法创制制度教学难点:我国宪法修改与解释制度的完善本 章叁、教学内容第一节宪法制定制宪与制宪权;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制宪程序第二节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宪法解释的类型和方法;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原则和程序;中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第三节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作用);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的程序本 章

2、叁、教学内容(1)第一节宪法制定一、制宪与制宪权:制宪即立宪、宪法制定,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的实质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制宪权与立法权:前者是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范畴;后者是由宪法所创立的权力,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之一,属宪法约束,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本 

3、章叁、教学内容(2)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实践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制宪权与立法权区分明显,前者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后者归属议会,如美国、法国等;制宪权与立法权无明显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者存在程序差别,如当代中国。思考: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制宪权的特征: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种本源性的国家权力与制度化的权力形态,是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具有以下特征:正当性;阶级性和公共性的统一;统一性;自律性。当然,制宪权也不是无限权力,它要受到制宪目的、法的理念、人权观念和国际法等因素的制约。本 章叁、

4、教学内容(3)二、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制宪权主体即一国的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家主权。但从宪法发展史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如1791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使的。而在君主主权转化为人民主权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思考: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的分类?本 

5、章叁、教学内容(4)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它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约束而具有政治议会性质。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为常设的,后者为临时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共同纲领》由全国政协实际行使制宪权。1953年1月,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但五四宪法的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大。我国历部宪法的起草委员会名单本 章叁、教学内容(5)三、制宪程序:制定程

6、序比普通立法程序严格,有全民公投方式,也有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制宪权的,还有将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起草、讨论和确定)↓通过宪法草案(代议机关、全民讨论)↓公布宪法(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甚至全民公决)伊拉克永久宪法的制宪程序本 章叁、教学内容(6)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法律解释就是关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张志铭)。宪法解释: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一切社会主体对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既包括对已失效宪法文本的解释,也包括对已存在但未生效或已生效的宪法解释;既指法定机关对宪法的有权解释,也指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对宪法的无权解释,甚至包括学者出于研究需要对宪

7、法的任意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即有权解释,仅指法定解释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已存在且生效宪法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狭义)宪法解释的特点:第一,存在法定的解释主体,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本 章叁、教学内容(7)俄罗斯的联邦宪法法院等。第二,存在特定的解释对象,即正在发生效力的宪法,凡对宪法草案的说明和对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附则部分所使用术语的阐释都不是宪法解释。第三,遵循法定的解释程序,并表现于法定的法律文书中。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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