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精品课课件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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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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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精品课课件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是自由恋爱吗?(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婚姻。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3)包办、买卖婚姻

2、的关系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1)对第三者的处理。(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

3、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概述(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指

4、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重婚的法律后果(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刑事责任。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5、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相同:1)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2)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区别:1)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2)目的不同 。(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违法的性质和后果不同。3.对有配偶者与

6、他人同居的处理(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自学)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

7、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三)男女平等的起源与发展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计划生育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1)抚养、扶养、赡养权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

8、年龄的界定婴儿<1岁,1≤幼儿<6岁,6≤儿童<14岁。不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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