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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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分析王芳律师简介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班讲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特聘主任专家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长期讲师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热线12》等节目点评嘉宾一、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1、婚姻登记瑕疵的表现形式;(1)双方有结婚真实意愿,但只有一人前往登记,或双方委托关系人登记。(2)双方前往登记,但登记信息有误差,比

2、如出生日期或户籍;(3)双方前往登记,但利用他人(多为近亲属)的身份证件登记;(4)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找人冒充对方且持对方证件前往登记结婚;(5)双方前往登记,但一方用的是假身份证件;(6)非户口管辖地登记。2、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处理;(1)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2)婚姻效力诉讼(3)可撤销婚姻诉讼(4)行政诉讼3、对婚姻效力影响的判定标准。(1)原则:保护婚姻稳定原则、尊重个人真实意愿原则、保护公众信赖利益原则(2)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属重大缺陷,分成三种情况处理:A、无效婚姻:婚

3、姻法第十条:重婚、近亲、疾病、法定婚龄B、可撤销婚姻:胁迫C、非本人真实愿意,被他人冒充等----行政诉讼撤销(3)对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缺乏形式要件的登记瑕疵:不得撤销或宣告无效婚姻,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更正或补充处理。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正反不同观点;2、忠诚协议的类型及本质;(1)以变更人身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2)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又分成三类A、约定婚内财产所有权归属B、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条件C、约定离婚时巨额赔偿金(3)以变更人身、财产

4、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4)夫妻忠诚义务本质是道德义务,忠诚协议本质是夫妻将道德义务设定为合同义务,并且约定违约责任,它是一种民事契约,但由于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1)民事行为效力及可撤销原则的应用(2)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A、对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的保护B、对婚姻中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C、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D、对婚姻伦理价值保护三、亲子关系的认定与否定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3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

5、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不足: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子女父亲推定制度、行使否认权的主体限制及诉讼时效制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父母推定制度等2、追求血缘关系真实性原则3、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及知情同意原则4、未成年子女利

6、益最大化原则5、婚姻家庭稳定性原则6、四项原则的冲突与调和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 利益归属问题1、当前的法律规定及不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利益的分类:孳息、增值及投资经营收益(1)孳息:A、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比如果实。它的产生与获得,往往需要付出劳动及财力B、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比较典型的法定孳息,有利息和迟延支付的利息

7、、承包金、租金等。(2)增值A、自然增值: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并非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投入了物质、劳动、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所致。B、主动增值:指该增值部分的产生,并非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而产生。(3)投资经营收益:投资可以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

8、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3、判定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原则结论: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要点是看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劳动和付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一般应按份共有,部分为人个财产,部分为共同财产。若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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