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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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吴晓芳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实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讨。   一、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比如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

2、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

3、法的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离婚

4、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就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乃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延伸运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

5、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如何理解“约束力”一词呢?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手表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不能随便撤销,这就是所谓的约束力。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请求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离婚

6、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效力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存在极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本身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

7、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某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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