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土地承包权遭侵害京坤助力胜诉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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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案例:土地承包权遭侵害京坤助力胜诉四部门黄某是浙江省某县下辖村的一名村民,在该村有数亩自留山。2014年3月10R,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发证的矿区仅200多米,黄某认为该行政许可侵犯了自身的自留山经营权和兔子养殖经营权,遂起诉请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但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黄某不服,启动二审,起诉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同时,黄某认为该矿业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三同时”验收手续就开始采矿生产,涉嫌违法。2016年7月25日分别向某县国

2、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提出违法查处请求,但是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黄某就状告三部门。黄某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所高度重视,由资深律师李吏民律师、史西宁律师、陈军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京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黄某积极维权。对于县国土资源局的答辩,京坤律师团队指出两点:(1)该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开采行为违法。因为,该矿山属于村集体所有且使用权划分到户,在开采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实际没有办理涉嫌违法。(2)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理由是,认定该矿业有限公司用地行为以备案代替用地审批合法缺乏法律依据;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

3、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查处申请予以审查并答复,而实际上未做到,明显未尽到法定职责。对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京坤律师团队也指出两点内容。一个共同点,即黄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理由:该矿山距离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仅200多米,距离较近,会给黄某的山地生产、兔子养殖带来影响。(1)露天开矿包含爆破环节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2)矿山开发会产生粉尘、废气、噪音震动等环境污染,可能在矿区环境监测范围之内;(3)因矿山开采,黄某的自留山使用权受到影响。因此,黄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一个不同点: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

4、环境保护局二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其虽然釆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在场人员,但未核实矿山是否已经开采、相关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等事实,也未核查、答复申请人,违法;(2)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某县环境保护局具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虽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某县矿业有限公司在试生产备案前已开挖并对石料进行间接性生产,但是没有对相关环保设施是否已投入使用、是否已经造成环境负面影响等事实展开调查,作出拒绝立案查处答复,违法;2

5、、针对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黄某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依法继续审理。经过京坤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四个案件都取得了满意的结果。黄某起诉市国土资源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针对其他三个部门,受理法院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限期对黄某举报的建筑石料矿用地行为、非法生产行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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