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服行政决定胜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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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不服行政决定胜诉案例分析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从成都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谈起。作者: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2005年3月4LI,成都人学教师杨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杨茂老师的诉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历经三个诉讼程序,终于获得胜诉。青羊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冇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人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1]。然而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教师未获得成功。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

2、孟娟教师,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后被“停职检查"。孟娟老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无果,继而提起对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告败诉,对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继而提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第一审也于2004年12月8FI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详见《教师中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成都杨茂老师的行政诉讼会取得胜诉?除杨茂老师为维权深入学习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观原因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我国《教师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

3、规,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粕神,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市理公正裁决是本案胜诉的根本。另一方而,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认识《教师法》,耒能正确认识其行政职能,未能正确行政执法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是该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本文结合《教师中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阐述教师中诉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对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的法律原因,透过该案的一审行政诉讼、该胜诉案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分析,对广人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再次

4、阐述。同吋也愿各教育行政机关能通过本案中的教师中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若干问题,获得相应的收益。[一、案情]杨茂于1997年5月,因按照国家关于军人家属随军的政策从重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调到成都大学任教。1999年6月向所属的企管系(现改名为工商管理系)提交请调报告,该系同意,但成都大学人事处提出“杨茂只在成大工作了两年,按“规定”,这时为提前调走,必须向学校交纳余下三年共计9000元的“调动补偿费杨茂对此“调动补偿费”有异议而人事处坚持交钱,故导致杨茂无法办理调动手续。基于杨茂的请调,系里未安排杨茂的下学期课,故杨茂在新学期小无课可上。20

5、00年7刀初学校临放暑假Z前,杨茂到学校找到系主任,系主任讲了两点:一是学校人事处坚持“交钱",二是学校已出文将伤广除名”,并叫杨茂去找人事处。杨茂即到人事处申诉了个人情况与未上课是系没有排课的原因。学校人事处告知需要核查有关档案,为什么杨茂当初调入学校时没有与学校签任何合同。事情拖延至2001年1月11日,人事处负责人通知杨茂可以回学校办手续了,杨茂即到人事处,当时韩萍处长告诉杨茂:鉴于确实没有与学校签署任何合同这一事实,不再坚持交钱的要求,并同意本人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出,但要收取了360元的档案管理费。杨茂虽交纳了360元,但认为“

6、档案管理费”于法无据,同时得知于1999年9月22FI被除名,并由学校人事处报市人事局下编,对此提出界议故没有办理提档手续。而后虽经杨茂多次与学校交涉但无果,乂被拖得长长无了期,此时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杨茂迫于无奈,便于2002年12月23日依据《教师法》第39条Z规定,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教师申诉。其申诉请求为:(一)请求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宣布被申诉人针对屮诉人作出的《成都大学文件(成大校人字〈1999〉7号)■■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无效,并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撤销该决定,形成书IM文件下发全校以消除对中诉人名誉的影响;(二)请求上级行

7、政主管机关责令被巾诉人尽快恢复中诉人正常的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关系并在其爱人从部队转业后,合理妥善解决申诉人的工作调动问题。(三)耍求被巾诉人对因“成大校人字(1999)7号”文件所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及拖延复议纠正时间而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了以道歉和赔偿,并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接续上中断的T龄,补发从该错谋决定作出之H起至被撤销之日止这期间停发的申诉人的工资总额及补缴由此可能中断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并由被中诉人代缴的社会保障金;(四)要求被申诉人人事处退回曾向申诉人

8、收取的所谓“档案保管费”360元人民币。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U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同月27H送达杨茂。《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作出的处理意见如下:1、撤销成都大学作出的《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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