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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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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十二组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二)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1、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2、特点: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
2、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第四: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
3、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书面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纳税争议)(2)双重管辖(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局)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注意了哪些可以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复议规则》第14条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
4、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
5、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补充内容2.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a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b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d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6、(1)一般管辖A.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2)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7、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e.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转送有前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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