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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简析“两结合”体制下律师协会的功能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析“两结合”体制下律师协会的功能完论文摘要律师管理“两结合”体制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社会中介组织,其准确定位与功能完善,对于进一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有必要从公权与私权划分角度,厘清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分工权限;在行业层面,通过设置监督机构、理顺内部规则以完善律师协会自身的组织架构。论文关键词律师协会功能自律两结合一、关于律师协会功能的制度分析——以广州市律师协会为例(-)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
2、管理“两结合'律师管理模式的背景与发展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协会的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即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律师管理模式「两结合'模式是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产物。1979年4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州成为中国最早恢复律师制度、试行《律师暂行条例》的四个城市之一。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制度全面
3、恢复。广州市律师协会于1988年成立之初,和全国其他的律师协会一样,其性质上是事业单位,其工作与任务,与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没有截然分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者,过多地参与律师行业的实际操作,对律师的管理难于形成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随着国家政府机关的精简机构,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指导监督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是有限的,但律师市场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有限的工作人员是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广州市律师
4、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就这样在探索中不断成熟、发展。(二)广州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实现途径广州市律师协会遵循的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方针制定、由理事会进行日常决策、由秘书处单独执行的“议决执分离”行业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
5、构是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从个人会员中按照律师事务所人数划分选区分别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协会各方面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其中,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各律师业务领域的研究活动。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
6、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二、律师协会的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并存中国实施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组织自主管理两结合模式,但司法行政管理的色彩更浓一些,以惩戒权为例,对律师的惩戒,中国实行的是律师协会的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并存的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可对违规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个人或团体会员资格,其中取消个人
7、、团体会员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行使;根据《律师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其中吊销律师个人执业证书及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对于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两者关系的处理,全国各地做法不一。广州的做法是由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各自受理,各自作出处分、处罚决定。但受理时,有一个统一协调处理机制,该机制作出的决定有“建议司法行政处罚”或“建议行业处分
8、”的结果,原则上适用“一事不二罚”规则,但也有例外,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律师协会就要相应地取消会员资格。三、中国“两结合”管理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功能完善之思考(-)中国律师协会的困境中国律师协会的困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组织架构都不完善,司法行政权力与行业协会职能有重叠或冲突之处。第二,我国的律师协会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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