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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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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传播活动与姓名权、肖像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特征1、专属性肖像和姓名是个人形象的客体化。它总是和一定的特定人相关,因此不得转让。因此无论特定人生存或者死亡,身在何处,这种权利都是存在的。因此艺术家创造的姓名和人像不专属于任何人,它不是姓名权或肖像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不得转让,但可以授权使用。法人没有姓名权,但有名称权,名称权跟姓名权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最大的区别是,名称权可以转让,这是人格权中的特例。2、与财产关联密切与其它的人格权一样,姓名权和肖像权都不是直接的财产权利。它往往难以用金钱直接衡量,也不能像财产那样耗费、转让。但它
2、与财产密切相关。姓名因为与特定人密切联系,一个姓名的背后,往往有个人的努力、成就、社会评价等各种因素密切相关,它的使用往往意味着特定人的背书。因此各人虽都有姓名,但各人的姓名的所关联的财产利益是有区别的。各人之姓名与其财产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姚明、李宁、乔丹、科比等姓名的授权使用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已经是现代社会常见之现象。肖像是一种天赋资源,美或丑,独特和平庸,有不同的价值,因此它和体力和脑力一样,因为天赋的某种不平等,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收益。肖像的价值也与特定人的后天努力有关,一个肖像的背后,往往有个人的努力、成就、社会评价等各种因素密切相关,特别
3、是模特、演员、运动员等以形体表现为职业特征的工作者,他们对自己的形象付出巨大投入,使得自己的肖像价值高于一般人。从这个角度说,肖像也是个人努力而积累的“无形资产”,与财产利益存在密切关联。1、某童星的艺名2、叶某祛斑后的照片,但眼部和鼻部被遮掩。3、小王在朋友中的外号和昵称4、某影星整容后的肖像5、画家笔下虚构的美女形象6、金庸笔下人物好听的人名7、名模谢东娜照片被以商业机构使用,将其头面部改成他人形象,只保留四肢和躯干。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营利性使用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
4、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在广告中使用广告法25条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商业广告是一种营利活动,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是典型的对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商业使用,应当征得他人同意,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2、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和姓名,是公认的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无需同意。特别是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人物、公共事件、公共场合中,对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使用,只要不涉及对他人隐私、名誉侵害,都应视为非营利使用。是合理的。但值得讨论的是:新闻节目中对肖像
5、和姓名的使用是不是营利性使用。现代的新闻节目往往有极大的经济收益,以新闻联播为例,它的收视人口有4亿,其前后的广告时段价格在中国电视节目中是最高的。这就很难说其没有经济的收益。这里我们衡量的就是营利性质更突出,还是公益性质更突出。值得关注的是,在新闻杂志的封面、封底、插图中使用的,与新闻内容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肖像,不视为新闻性使用。跟公共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报道,也不符合公益性质的界定,不视为新闻性使用。如果这种行为营利的话,在未经他人同意时,就造成侵权。下面构成对肖像权侵害的行为有:1、《上海画报》报道化妆品市场信息,配发一组照,有记者在商场采访时拍
6、摄的售货小姐卖化妆品的形象。2、《希望》杂志在1999年第5其封面使用演员梅婷的肖像,并未经其同意。3、2004年,多家体育期刊,在未经刘翔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刘翔奥运夺冠的照片,同时在内文介绍了相关情况。4《精品购物指南》2004年第80期,封面的设计是刘翔跨栏照片,对照片做了一定修改,右下方约六分一的版面是购物节广告,这一使用为得到刘翔许可。5、陈小姐在酒店举行婚礼,《服饰导报》记者不请自来,报道了婚礼经过,费用和方案,并配发了5张婚礼场面的肖像,这一行为未得到陈小姐同意。正确、恰当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不得窜改、盗用、改变他人的姓名和肖像1、南京某
7、报,提及陈王月波的人,想当然的,将其陈字去掉。2、在新闻报道中为他人起外号,导致这一外号广为流传。3、运用photoshop软件对他人照片“换”服装。4、运用图文软件对新闻配发的照片作美化和修饰。肖像权、姓名权与其它权利有时新闻传播活动在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时,又会同时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这时就可能同时侵害多种权利。某网站未经同意,使用臧天朔的肖像,发起评选丑星活动,特意挑选臧天朔不好看的照片,配上调侃的文字,网民围绕着他的丑进行了评述。某新闻报道给文章中被批评对象起侮辱性外号,比如将卫沈骏称为卫生间。1999年,广东某杂志刊登一篇文章,讲述了
8、某女士中学时期的失身经历,配发图片,为一少妇与其小孩在广场上玩耍。经查,照片为摄影师蒋某偷拍,偷给杂志社,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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