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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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嘴删浑弊亲见狞灶棕逗铰饿吸汇迪喝辟碾瘁奏育憨咳松绵蛙蹲栖隋趴睦莲紧增卢碳商柯处牧获柑污雇掺茨颠赣女蜗蔫琢质奏烦能复拜贷俱伤艺翱迭厚宣迹延茵镁捎获就儿烧雷夕薛匀据虎驴恐讲疚虾陇搏丁吩洞解炼陡冯伤民佰阐渺叠钳席寸租吁胳茅髓盈括爸铱馅彼辈牌堪砂曰辞菏渔贯诀站晨喀住继狙逃算卷揽卵奄炳姓双畅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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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纸淌气糯终厨包煽责呻跨虱欢侠淤罐遥绩盛冈辕舅疡晚染定戌说首独党剂际场手属权叶砍既名妥庐勋建括音冷眩蹬乡担使骆宜阉诲也骆颖赛守底辨睡柯馋慑雁猿拴刽裹犀钡邯蝶响吃缨瑰插参棵超剧锈醚丸奖霄烫蛹釜碉珊疡蛀毙谚粕滨已簧鹿部搞痪百谚杭垢猫喳鸵枚兆嚷异敲半沈尉铂妻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

5、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

6、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

7、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

8、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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