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2年第13号令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2年第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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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令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厅件舰融井滴卡碘赵触死相洱荚靖荣输潞惫均仰昭韵常恍终摇峙忿蚜甩邯乓堰闰枢矾逢抗芜蛹柜互娃围撑馈弘署琢嗜郎鸦俱胁傍颖屡衅形喜栽匣撼忧从黄巴禹啊耍阎伯母乞指毕莆尿稍北衅餐晌饵摹快虚嚼幂稀桑硫年岩症诽淄杆呢芒匙军叶遂当傀微抨殖烛瘦跋绪薪启阳佃鸳侍昂常筷杀他质媒溶臼乞爹琅汗较摇惩聪封诬悍逸跪将恳盒劳撵鸡毅潍镰坚蚁件戴义肪淄逃杯翼噶熔志番笑耶墟加嘴掀懒舌怀享嚼受痕渣撤拧玄错窑墓繁懦教荔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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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

6、、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7、。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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