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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未经过岗前培训导致受伤,是否需要支付工伤待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BeiJingYiXianLawFirm未经过岗前培训导致受伤,是否需要支付工伤待遇?某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某应聘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某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天下午,因与刘某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刘某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刘某向公司要求
2、支付工伤赔偿,但遭到公司的拒绝。【义贤专家评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会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单位必须在劳动者上岗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本案中,该公司已经给刘某颁发了上岗证,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特点对刘某进行岗位培训。但是该公司没有进行培训,造成了刘某在操作机床中受伤,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义贤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进行培训,如果单位拒不进行培训,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用人单位的错做法。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
3、全的劳动环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或者用其他物品代替。相关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BeiJingYiXianL
4、awFirm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5151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6、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7BeiJingYiXianLawFirm第
7、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4月23日)第十五条使用劳动(有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400-008-5151)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
8、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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