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制度中刑民交叉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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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赔制度中刑民交叉争议的解决责令退赔问题虽然系在刑事程序中存在,但其内容是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退赔给被害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强制的补偿性制裁,在实践中存在与普通民事行为的混淆。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适用的规范性得到明确,在其作用发挥的范围内已事实上排除了相关民事救济的适I用。但是排除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对其不能统辖的内容如何进行合理的民事程序衔接等等,又在实践中成为新的问题,亟待明确解决。本文即从责令退赔制度与民事救济的阻却与补充关系人

2、手,力图使责令退赔制度成为有效联结涉财类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枢纽,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责令退赔制度中的刑民交叉争议■责令退赔制度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明确,但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处置性措施出现,责令更多的是一种要求或行为态度,实践中多由犯罪人或家属在判决前主动退赔以换取量刑的酌减,而在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由于程序不畅、犯罪人无力赔偿而导致实际退赔效果较差。[1]《规定》针对程序不畅问题,明确了法院对责令退赔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裁判文书主文表述、执行依职权启动、强化审判中财产查控、强化执行协助措

3、施等进行了细化,基本形成了具有操作性的责令退赔审执机制,确立了其在犯罪人责任承担体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使其既区别于恢复公私财物原状的强制措滋,[2]又区别于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3]体现出了一种类似于补偿性行政制裁的特征。[4]这种制度设计,改变了以往实践中责任退赔制度被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I的挤出,既体现了公权保护的优先,又能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在其作用的领域内,基本排除了相关民事救济的适用。但是,由于受长期以来的习惯认识的困扰,以及制度确立后矫枉过正的倾向,实践中,在涉及责令退赔与民事救济诉求重叠时的司

4、法认识出现分歧,如何操作成为争议的焦]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刑事多退赔数额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回。如犯罪人在判决前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刑事判决退赔金额少于其赔偿金额,犯罪人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返还差额。I2•犯罪人的退赔责任能否因被害人放弃而免除。如多个犯罪人中部分犯罪人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给予谅解并表示下余损失不再向已退赔犯罪人追要,法院在对全案犯罪人定罪量刑之外,是否应只判决未退赔犯罪人退赔被害人下余损失。■3•犯罪人退赔不能但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人时能否支持]受害人

5、向其主张赔偿。如犯罪人以签订民事合同等行为为掩护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后其无力退赔,合同关系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民事责任人如担保人是否可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对于不能弥补损失能否支持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责令退赔金额一般与犯罪数额一致,并不包括利息等损失,此时如犯罪人按照刑事判决退赔完毕,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利息等其他损失。■上述四种情况在实务中都时有发生,且在裁判中存在较大争议,其中第一、二种情况退赔行为发生在刑事判决前,第三、四种情况诉请民事救济发生在刑事判决退赔后,四种

6、情况涉及纠纷的核心点均在于刑事上的责令退赔能否对民I事救济诉请产生阻却。对上述情况应坚持怎样的处理原则,是《规定》出台后面临的新问题,它的妥善处置也是促进责任退赔制度有效行使,较好解决该刑、民交叉问题的迫切需■二、责令退赔制度中刑民交叉争议区别化裁量辨析对新形势下责令退赔制度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既不能简单认为责令退赔已构成了对相关民事救济的阻却,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责令退赔与民事救济完全可以并行,而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区分。■㈠责令退赔阻却民事救济的情形■前两种情形较集中地反映了刑事判决前犯罪人退赔中I可能引发的民事争

7、议,即多退赔和被害人谅解两种情形。从民事救济的角度看,给予的赔偿多于法律确定的赔偿数额,从债权债务角度看应予以返还。在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其未获得的赔偿额,从民事救济的角度看,应免除该行为人的责任,但是因为该问题发生在责令退赔这一刑事制度中,对这一问题的考量要首先考虑刑事法律的特性,从其对行为人所带来的影响着手来进行分析。事实上,犯罪人对被害人的退赔数额多于刑事判决实际认定犯罪数额的I原因,主要是犯罪人为获得被害人的宽恕以获取对自己较轻的裁判,对当事双方基于刑事法律利益处分而产生这种合意行为,不应简单

8、地认为属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范畴。同时,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在现实中并不能等同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有相当部分潜]在、隐形损失未能计算在内,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人争取受害人谅解的行为进行了适当认可,实质上是对最大可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支持,因此,如果将犯罪人多退赔的差额再次纳入民事领域以不当得利进行否定评价,会造成刑事评价与民事评价价值取向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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