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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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案情】2005年4月10日于17时许,被告人刘黄河搭乘被害人张某的三轮农用车冋家。途中,刘黄河发现张某有钱,便起意抢劫,即持卡刀威胁张某给钱。张某停车责问并欲下车时,刘黄河即用卡刀朝张某胸部猛刺1刀。张某被刺后求饶并将身上的303元现金交给刘黃河。刘黃河担心罪行败露,又持卡刀朝张某胸部连刺3刀,致张某死亡。后逃离现场。一审审理时,检察院出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函》、《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刘黄河出生于1986年4月18日;该派出所1990年12月30日(旧存)的《常住户口登记表》证明刘黄河出生

2、于1984年5月18日;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及该所《县计划生育常住户口登记册》证明刘黄河出生于1984年5月12R,刘黄河的母亲赵某某于1984年9月15日结扎。刘黄河归案后供述出生于1987年4月18口。辩护人在审理时出示:刘黄河家的“家谱”证明刘黄河出生于1987年4月18H;县一卫生防疫站的预防接种证证明刘黄河出生于1987年;镇小学的在校学生花名册及2000-2001年度小学毕、结业生花名册、学期工作总结、省义务教育证书证明刘黄河出生于1987年12月;同村人刘某、闫某某、赵某某等人证实刘黄河是和他(她)们

3、的了女同一年月即1987年4月出生。【分歧】认定刘某某何时出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检察院指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黄河出生于1986年4月18日,案发时已成年,以刘黄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第二种意见: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黄河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吋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故推定刘黄河可能出生于1987年4月18R,实施被指控的犯

4、罪时未满I•八周岁等为由,改判刘黄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在刑事审判中,推定被告人未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拯。这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适用2006年1月23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推定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吋未满十八周岁,改判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焦点是刘黄河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是否己经年满十八周岁龄?在刑事

5、审判中,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人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不能回避的,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止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例如: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有的被告人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户籍登记

6、;有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检察机关以其自报的姓名和年龄起诉到法院的等。该《解释》第四条专门针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己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口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准确适用该款应注意把握三个方面:1、必须是在采取了所有的方法手段的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年龄,属于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0可以适用该规定。2

7、、确实无法查明的年龄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点。主要是这三个年龄点关系到未成年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否适用死刑等问题。为此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岀发,在涉及这三个年龄点确实无法查清的,适用推定原则。3、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是就低不就高,以免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判处了死刑等。二如何推定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根据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证明函》、《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

8、刘黄河于1986年4月18日出生,该派出所1990年12月30日《常住户口登记表》证实刘黄河于1984年5月18日出生。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所《县计划生育常住户口登记册》证实刘黄河于1984年5月12口出生,其母赵某某于1984年9月15日结扎。市检察院指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其于1986年4刀18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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