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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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摘要14岁以下少年不负刑事责任存在缺陷:不符合少年犯已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现实,不能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少年的心智成熟状况、理解判断能力为标准,少年犯应当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应当规定少年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体系,扩大收容教养等强制性矫正措施的适用。关键词少年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作者简介:李长城,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M±;陈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屮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30-02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

2、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口益增多。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实际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倾向已日益明显。因此,一个重大的问题应当反思:我国14岁以下少年不负刑事责任是否适当?本文试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出发,探讨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少年刑事责任体系的建构。一、14岁以下少年犯不负刑事责任的缺陷(一)不符合少年犯已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现实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行的,其屮规定,14岁以下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

3、龄;这一规定与我国1979年的《刑法》是一致的,即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个规定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国内的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首先,从当时社会环境来看,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其次,从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來看,建国后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趋势良好,未成年人作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第三,从当时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来看,不满14岁在当时仍算“幼年”阶段,身心发育很不成熟。然而,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年,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30

4、年前至少提高了2-3年,12周岁就已经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通常,12岁也是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的年龄,相比于小学阶段的“儿童期”,少年的心理已有很大的不同。从我国传统的生肖文化来讲,12年是一个轮冋,很多小孩在过了12岁生口之后,家里一般将不再如同以前那样每年给这个少年过生日了。犯罪能力说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少年犯刑事责任的两大要素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指对口己行为的性质、结果和法律后果等的认知,控制能力主要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耍体现为意志力。在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下,不

5、满14周岁的少年已具备了较高的智商,対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有着清楚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也具冇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14岁以下少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换言之,具备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秩序。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刑法的保护任务通过预防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加以实现的。一般预防指对不特定的一般社会公众的犯罪抑止作用,通过制定易为大众理解的、含有明确的被禁止行为的内容以及处罚的规定来实现;特殊预防指对已经触犯刑法的罪犯判处刑罚,使其不再犯罪,特殊预防强调刑罚对于犯人的教化功能,希

6、望通过刑罚的科处与执行,使犯人复归社会之后成为善良守法的公民。预防思想建立在三个内在的先决条件之±:第一个先决条件是对将来的行为进行足够准确预测的可能性,第二个先决条件是刑罚应当完全依据危险性来确定,使得预防至少可能取得成效,第三个先决条件是刑罚中固有的威慑和教育因素。不可否认,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刑法规范对于侵害行为所作的消极的评价,在结果上也抑制了侵害行为的发生,并进而维护了社会伦理的秩序以及法的秩序。很显然,对少年犯的放纵,既不能实现对公共危险的一般预防,又可能放任有可怕前科的少年成为严重的刑事惯犯。在1980年,英国一个名叫艾文斯的有前科的少年犯被指控犯有猥亵一个12岁女孩的

7、罪行,但是他不久就被释放,并很快从事向有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职业,这导致在1982年和1983年因猥亵强奸对他的进一步起诉,他作了辩护并被宣告无罪。在1983年,他诱拐了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满足了自己的淫欲之后将其谋杀,因此他作为少年流氓分子的生涯宣告结束。法官在1984年12月判处他终身监禁,并建议他至少应监禁30年。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急剧增长,其中有相当数量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惯犯,由于法律不能对其处罚,抓了放、放了又犯、再抓、又放,如此循环,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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