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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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贲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而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而來审查。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冇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广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人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杲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呆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该

2、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Z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具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増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Z,就是如果一个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发生的机率,两个事件Z间我们就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木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匚、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在新的《条例》中则取消了“直接”一词,否怎了直接因果

3、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和当因果关系比较介理。俗话说“牵一发动全身”,人体是一个由多个组织、器官、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组织、器官、系统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组织、器官、系统,对能引起其他组织、器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变,如果强调必然因果关系,不符合当代法学理论及人体生理科学,也不利于对受损害者的保护。国内曾有这样一个判例:一患者因胃穿孔而就诊,但当时医院误诊为肠梗阻,错误、延误了治疗,导致泛发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一—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死因是肾功能衰竭。虽然胃穿孔误诊误治与肾功能衰竭这一死因冇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

4、按当时《办法》的规定未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也只是基丁•公平原则及其他方面的理由获得了部分赔偿,患者的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是适应现代法制的要求,也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需要。应当注意,我们在此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Z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是判断患者要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而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过错的页疗行为与损害后果Z间的因果关系。三、违法性医疗活动一般都会对患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5、,都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犯,按民法理论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医疗过程中,这样的侵权因患者的同意或者H骨风险这一违法阻却理由而免责。患者对医疗损害的同意或H骨风险,是在就医过程中基于对医务人员的合理信赖,对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进行诊治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同意或门冒风险,而对于医务人员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过1失造成的损害并无同意,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害并不存在违法阻却而免责,页疗机构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何判断其行为

6、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从而具有违法性,木文笫三部分将详细说明。四、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徳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分清是故意还是过失。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标准结合起来考察。客观标准目前存在三种学说,我国民法界比较倾向于违反义务说,新的《条例》也采用了这一学说。《条例》中对页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有

7、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无法律法规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权威书,二者都没有的从常规,这里的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大家在医疗活动小约定俗成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下而就过错问题分别说明:1.页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页疗机构管理条例》、《页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

8、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泄保管医疗文件等。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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