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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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人侵权责任目次一.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含义与相关概念辨析1.责任能力与侵权行为能力辨析2.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外延辨析二.关于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学说三.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尬及相应思考1.《民法通则》笫43条Z分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之分析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Z分析4.疑问四.法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耍件1.须为法人机关之行为(1)“机关”的含义及我国法律中法定代表人的理解(2)“其他工作人员”含义的理解(3)外国法的比较及历史的回顾(4)笔者

2、的思考(5)法人侵权责任与雇用人侵权责任的适用比较与利益衡量及小结2.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1)“执行职务”含义的解释(2)判断“执行职务”的标准(3)雇用人侵权责任的比较(4)小结3.须具备其他侵权行为要件五.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1.外部责任的承担2.内部责任的追偿正文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含义与相关概念辨析1.责任能力与侵权行为能力辨析责任能力,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负责的能力,包括侵权能力及债务不履行能力。⑴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⑵(依笔者理解,第一说中之侵权能力应与第二说中侵

3、权行为能力含义相同,仅表达方式不同)。后一种观点将民事责任能力等同于侵权行为能力,似乎范围过窄,本文采第一说。2.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外延辨析所谓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即法人对于自己所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⑶。但法人毕竞只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有血有肉的人,必须依赖于自然人而行为。认定什么违法行为是法人所为,什么非法人所为,并不象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那样简单明晰,因此在认定什么是“法人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时,往往在外延上发生分歧。狭义者仅仅包括法人的代表机关,⑷广义者包括所有法人的机关、代理人,一般工作人员。⑸对于机关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法人口己的

4、行为,一般均无异议,但此处的机关,究竟包括•哪些机关,范围多大,训有争论,下文于阐述要件时将详细讨论。所谓代理,即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理的另一人。⑹既然如此,代理只是将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而其行为仍然为代理人口己所为,非本人所为Z行为。那么法人的代理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也不是法人自己的行为,1何只是依据代理规则,将法律效果转归法人承担而已;另外,代理一•般只限于将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本人,而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依据代理规则转由法人承担。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我看来也不是法人自

5、己的行为,从理论上说,一般工作人员根本无权代表法人,只是因为雇佣或劳动关系而rh法人承拒替代责任,这和法人対口己行为承担责任是不相同的。二.关于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学说关于法人是否有侵权行为能力,在法人拟制说,则为否定,盖法人木身无行为能力,故亦无侵权行为能力。反Z,在法人实在说,认法人冇行为能力,故亦冇行为能力。⑺学说在讨论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能力时常常探究法人的意思能力,然后在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做一番检讨(大陆学者大多批判法人拟制说,而褒扬实在说),进而推论法人有无过错,通过何人行为表现的过错才是法人自己的过错,最后在转了一人圈子后才将责任套

6、在法人的头上。固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能力的讨论在学说发展上冇一定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法人的侵权行为使得法律必须规定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来使法人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传统上讨论法人时,常常探讨法人是否有意思能力,再讨论其是否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等,⑴《民法总则》王泽鉴中国政法犬学出版社2001年P12112]《民法总论》梁彗星法律出版社1996年P131⑶参见《民法原论》(上)马俊驹余延满法律出版社1998年P160⑷参见《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160⑸参见《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载于《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4辑王

7、种月法律出版社20()1年P86—112⑹《民法总论》梁彗星法律出版社1996年P206⑺《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160⑻参见《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载于《民商法研究》(修订木)第4辑王利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P86-92作者花了数页篇幅论证法人拟制说和实在说的争论——意思能力——过错——过错在侵权行为的体现一法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纯粹从形而上学的角度以概念来演绎法律生活,无非是为实际生活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解释而已。其实法人制度的设计,关键还在于是否有利于促进法人价值的介理发挥,只要法律有必要而且可行,便可以通过拟制,承认法

8、人的各项能力。⑼二.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及相应思考1.《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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