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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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丁开展村民口治示范活动的通知Z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村民口治,简而言Z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C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口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I大I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血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

2、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村委会直选产生,-般旷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经过改革开放这数十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有了很人的起色。我仅以我县的农村为例,对自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简单的说明阐释,并尝试寻找解决的方法。经过我的实际生活和调查发现,农村白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权力欲望与口治Z间的强烈矛盾;二是村民的参与议事的意识不强;三就是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

3、律意识的淡薄。—、权力与自治权力与自治自古就是一个难题。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由于经济的发展,村里的土地成了“抢手货”,而掌握支配的人权自然就是真正意义上掌握了财富。但显而易见,这个问题是“自治问题”,某些人由于利益的驳使,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制造“独裁”。农民手中唯一值饯的就是土地,而土地的限量性决定了它的经济价值,所以,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土地的征川问题上。《村民口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爭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规定的山村民大会和

4、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牛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木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四小点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在我们这里当然就是十•地补偿款。然而,就是这种法律规定的公开制度,最近儿年却很少见到,或许就是说不出钱都川在哪甲了吧。这就是典型的独裁主义!本应分给村民的钱却迟迟不卞发,私自挪用投资,这就是领导的权利!村民能做什么?只有等。那些有权力的村干部呢?各个都被喂肥了,腰包捞的鼓鼓的。所谓自治,还只是少数人的自治,这在农村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村

5、民自治法》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村民人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木村I•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笫五条右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Z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木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

6、律相抵触。笫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山村民大会决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然而,我在村里生活了这么多年,至今没有听说过举行过村民大会,真是悲哀!村民的权力都被代衣了,哪还有行驶权力的地方?规则都是“有权力的人”制定的,普通村民只能遵导。二、村民参与议事意识不强我国古有传统,'‘莫议国事(是)”。普通百姓心中早已打下烙印,所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很少有人参与政事,也就是在私底下偷偷议论。村里的情况就更严重了。村民当中很少有人接受过高筹教育,大多数人没有什么文

7、化,这就决定了他们眼光的局限性。少数“有见识”的人口然成了领导者,他们“管理”着村庄。村民如果有什么不满也只能邻里行间议论,真要是讣某人出头去找领导谈论,没有人愿意出来。不是愿意受欺负,只是农民被欺压惯了,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向己,不知道自己也是治理村庄的一•份子。《村民自治法》第七条中“所有带有规则性的爭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I-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厉,即成为正式候

8、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吋公布。”等等这些都是村民的权力,而很少有人去运用。“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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