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毕业论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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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纲2页2.摘要3页3.关键词3页4.正文3-8页・注释8页6.参考文献8页一、木论:木文通过对未成年人致他人受损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角度入手,认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以主观上具有识别能力为必要条件,从过错客观化的标准可认定是未成年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非监护人由于过错构成的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二、分论:1、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2、关于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3、监护人的责任性质三、结论:本文认为现行立法应赋予自然人责任能力,使主体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是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应该以实施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作为确定标准。并在未成

2、年侵权行为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浅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和监护人的责任性质摘要:关于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未成年是否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侵权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等问题我国立法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当前侵权行为法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对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致他人受损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角度入手,认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以主观上具有识别能力为必要条件,从过错客观化的标准可认定是未成年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非监护人由于过错构成的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监护人对未成年的侵权行为承担代替责任。关键词:无行为能力人侵

3、权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替代责任一、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对此问题的研讨涉及到我国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在我国教科书屮没有统一的名称,有的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有的称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这是曲于我国立法对此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指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基于自己的行为而致他人受损的行为,而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是指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他自己未尽到监管职责疏忽大意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法

4、遵循万古不变的一个原则即“自己对门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将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认定为是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那么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即是对自己责任。这与国内外对于监护人的责任性质通说认为是替代责任相违背。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等同的概念,应该在学理上界定为未成年侵权行为,在立法上应明确为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1、笔者认为将人所控制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行为认定为人的行为的延伸是合理的,但人作为主体是具有独立价值的,无行为能力人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为行为的资格,只是意思能力存在差界而已。因此笔者认为狭义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广义的行为还包括人所管理、控制的

5、物件Z动静。而监护人所监督、控制下的人的行为仍为他本身的自己的行为。2、笔者认为侵权行为中的识别能力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中的识别能力。法律行为是市民基于意思自治而自己处理口己的生活事务,意思能力决定行为能力。由于意思能力和年龄智力等因素和关,故立法限制其为法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又包括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是指主体是否能够对自己将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具有识别能力。法律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作此要求,因为法律行为多数会涉及到耒成年人财产的处分,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利害关系。但是侵权行为是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他人受损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识别能力要求远低于法律行为,

6、笔者认为只要主体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侵害别人即可。至于能否认识到侵害的具体权益、侵害的方式、侵害的程度、法律后果等并不包括在内。这些具体情形和后果应该法律在追究责任时予以认定。因此,根据我国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众的生活常识和己有的生活经验,可以认定其具有辨别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则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不能以婴儿不具有辨别能力而一概否定未成年的辨别能力。在生活实践屮,发生婴儿侵害他人受损的情形并不常见。可是当无行为能力人达到适学年龄,暂时脱离监护人的控制,即就有致他人受

7、损的可能性,也不能否认其具有辨别能力。立法统一认定无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将其致他人受损的行为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不违背生活实践,亦能避免将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行为等同的尴尬境地。3、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是一个事实行为,是法律强制规定发生法律后果。即侵权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侵权行为的认定不等同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事实认定,很少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主观过错不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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