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公文办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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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社发〔2007〕501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主题词: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处2007年11月5日印发共印80份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

2、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第五条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

3、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2・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3.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

4、针对北京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2.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3.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4.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三)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四)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

5、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第六条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科普基地申报书》;(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

6、工作年度计划;(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第七条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第八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第九条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条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

7、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第十一条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十二条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三)有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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