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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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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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务之急是完善刑事诉讼体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为我国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径。但具体如何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并没有明确。每一个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公民,都可以也应当积极建言献策。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浩大工程,不可能一蹴

2、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尤其是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疏密相关,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切实进展的情况下,司法体制改革能获得重大突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应当立足现实,在现有体制下,分清轻重缓急,进行合理调整。作为一名律师,本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既然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而与人权最为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最能体现法治水准的是刑事审判,现在反映最突出的也是冤案频发。那么,就应当优先考虑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是否出了问题,是否应当立即进行调整。而据我的观察,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曝

3、光的一系列冤案,几乎都有个共同点,即律师看出了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看出了问题,但没有一家法院敢说案件搞错了,敢于宣判无罪。没有任何调查手段的律师能看出来,一般不进行任何调查的法院能看出来,检察机关难道看不出来吗?有着广泛调查权限和强力手段的公安机关难道就看不出来?但是为什么冤案得以一路绿灯、制造成功呢?这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现行体制根本无法有效防止冤案发生。因而,现行体制必有其不合理之处。那么不合理之处在哪呢?毫不客气的说,我们现行的体制,不是让各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是相互绑架。具体来

4、说公安机关绑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绑架法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具体办案人员难以甚至不敢行使独立检查权、独立审判权。可能,很多人看了这个结论会觉得奇怪。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不是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吗?是的,规定是这样的,但实际的体制安排,则和此背道而驰。实际是如何安排的呢?公安机关行使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可是在侦查阶段所必须的也是最具杀伤力的强制手段批捕权,却交给具有审查起诉职能的检察院行使。这样以来,面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缠访、闹访等施压时,为了

5、应付受害人,侦查机关通常会将批捕申请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不批,公安机关则会说检察院不批捕,他们无法逮捕嫌犯实施有力侦查,将矛盾推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批捕部门会不批捕吗?批捕部门即不负责侦查,也不负责起诉,同时考虑到批捕后还要继续侦查,在面临受害人和侦查机关时,他们必然是拒绝的少,同意的多。一旦批捕,公安机关则会乘势将案卷整理后移交检察院起诉。而此时,即使检察院起诉审查部门发现证据问题,也只能象征性的退察一至两次,最后还得起诉,为什么呢?因为批捕是自己院里完成的,不起诉,不就是意味着自己批捕错了嘛。

6、他们会这么做吗?当然不会,领导也不会同意。因此,在这两个环节,一旦完成了批捕手续,公安机关根本不会担心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即使检察机关让自己补充侦查,也往往是再录几次被告供述或出几个情况说明应付了事。就这样,公安机关完成了对检察机关的绑架。所以,在买际中我们经常看到,公诉人在发现指控明显的证据漏洞,而又无法从公安机关那里获得相应证据时,往往自己超越刑事诉讼法授权,自己行使侦查权向被告收集口供,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于是,这两者之间完全演变成互相配合共同追诉关系。到了审判阶段,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检察机

7、关也只能一口咬定自己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能依法独立审查吗?不能,至少是不敢充分行使。为什么呢?因为,起诉机关不仅仅是代表国家在控告罪犯,他还在代表国家行使反贪、反渎职两大职能。当哪个法官、哪个法院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她必须得考虑自己头上的这两把明晃晃的钢刀。有几个人愿意为自己找麻烦呢?有几个人愿意为工作得罪他人?有几个人敢得罪检察院?于是,法院只能按照检察院的指控定罪,甚至只能按照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于是,检察院完成了对法院的绑架。也于是,检察院、法院被依法赋予的独立审判权、独立

8、检察权在实际的体制面前变成了一句空文。这也是刑事冤案之所以一路畅通无阻、刑事冤案一再出现、开庭变成走过场、律师辩护变成无人理会的自说自话的根本原因。因此,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体制,而是保护冤案产生的体制。现在暴露出来的冤案,只是冰山一角。如果不改革,现行体制上所产生的恶之花将会越来越多。本文开头所说的,现行刑事诉讼司法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绝非耸人听闻。当然,从前文分析还可以看出,相互制约体制演变成相互绑架体制的关键因素,只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侦查权和强制手段被人为的割裂;二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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