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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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1992年12月23口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四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犬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2003年4月2口四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FI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

3、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屈各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建设用地规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县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中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中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

4、性质,不得出租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国土资源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并办理第九条拆迁人

5、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培训、考核合格,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

6、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过渡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第十三条拆除产权不明确或者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

7、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第十四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第十五条拆迁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房屋、古迹、文物、寺庙、树木及其他设施,应由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冃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

8、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拆迁补偿安置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第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第十九条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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