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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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内容提要: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多数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耍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救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法治社会建立的客观要求,是人民主权行使的直接途径,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本文就公益诉讼的历史演进及定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现行立法和诉权理论双重困境及合作式宪政视野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途径等方而对这一制度的建立进行初步论述。关键词:公益诉讼诉权合作式宪政一、公益诉讼的历史演进及

2、定义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在市民法中,古罗马规定公益诉讼由担任国家公职的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由于考虑到公职人

3、员的数量有限及其积极性问题,在具有造法效力的大法官敕令中规定,具有公民权的罗马市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提起基于公众利益的诉讼,赋予了公民以诉讼权利。同时规定,公职人员提起公益诉讼获得法庭判决支持的,被告所支付的罚金,收归国库,但起诉者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市民提起公益诉讼成功的,罚金归起诉者所有;几个人对同一事实起诉的,由法官选择其中一人担任原告。这项制度在设计上的合理性在于,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也就是,即使是罗马市民提起公益诉讼,在起诉之前,他们必须完成一定的调查工作并对诉讼成功的概率进行风险评估,否则可能得不到罚金收入还要承担

4、相当数额的诉讼费,这也确保了诉权不被滥用及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甚至可以说是古罗马帝国民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司法权的名义保护公众利益,最为关键的是,它将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也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了普通市民。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机构或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失职、恐惧、顾虑、被收买、利益的一致性等种种原因对于违法行为保持沉默而未能启动诉讼,而违法者试图通过恐吓或收买所有的民众来阻止诉讼程序的启动却是不可能的,再加上法庭审判的对抗式的剧场效果及公众效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及公共权力的行使纳入了司法

5、审查的范围,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在现代法制进程中,美国是最早重拾古罗马公益诉讼法律传统的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近年來,公益诉讼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变革的工具。如在印度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可以把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诉或请求提交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制度已经得到承认。市民以及市民组织对政府、国际金融机构,某些案件中对跨国公司,提出挑战,耍求他们遵守现行法律和政策,以为公共利益寻求适当的救济。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

6、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其特征为:其一,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诉讼目的,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在。其二,一般情况下,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公益诉讼中被诉的对象既包括失职违法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对公共利益构成侵害的一般民事主体。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不仅仅可以针对其实施的某个具体行

7、为,也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发布的一般性命令、规定。其三,允许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有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和参与诉讼。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对于私人权益的损害,有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来救济,对于刑事犯罪,由刑事诉讼制度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和救济,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憾。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法治社会建立的客观耍求。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8、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出来。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件急剧增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岀不穷;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权侵犯公共利益案件有增无减;公害事件愈演愈烈。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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