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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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2010年第5期No.5..2010••••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Jin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总第148期SumNo.148..[收稿日期]・・2010-09-06・・[作者简介]・・李玫(1959..),女,北京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基金项0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受美国次货危机的启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批准号:7340051)o论

2、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李…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对胁迫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学界也鲜有论及。胁迫的耍件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一是胁迫的主体,二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三是胁迫行为、行为后果及其因果关系,四是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公平。[关键词]..合同法;胁迫;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10)05-0023-0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54

3、条的规定,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为无效合同,在其他情形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到底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国内学界并未怎么给予关注。当然,也有学者对胁迫的构成要件做了简单的归纳,认为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1]78。从逻辑上来说,这五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是自足的,但是,该学者并没有对这五个要件进行适当的论证,而且这个逻辑上自足的要件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在考察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基础上,就合同

4、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从另一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一、主体要件:第三人是否能构成胁迫先看两个典型案例:在美国有一个值得探讨的案例是:甲半夜入乙家中,以枪威胁乙拿出银行卡,并一同前往ATM机取款,取款后甲扬长而去。第二天,乙要求丙银行返还这一款项,遭拒绝,于是乙起诉内银行。![2]342-344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强盗属于未经授权之银行交易。依据未经授权之银行交易准则,银行有义务补偿客户的损失。![2]342-344这种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也可以撤销合同,恐怕不多见,颇有争议。最近国内也有一个案例,中山市贾某Z子以寄炸弹的方式胁迫香港关某(并无证据证明贾某是否知

5、情),致使关某将商铺租给贾某,合同价符合市场价,贾某也支付了部分租金。后來关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3]79-81o二审法院,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即贾某之子(第三人)的行为也构成合同法上胁迫。世界各国对能否依第三人胁迫而主张合同效力瑕疵(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采取何态度呢?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在第三人胁迫上并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散见于判例当中,而不同法院的判决意见和结论不一样,目前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可第三人胁迫,不过在认可的程度上不一样。有人做过总结,认为世界上存在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

6、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是指,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肯定无辜表意人的利益,采静态安全优位保护立场,表意人不仅可以其撤销权对抗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而且无须对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相对人承担表意人受胁迫的交易风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徳国、法国、FI本、意大利、瑞典、葡萄牙。第二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是指,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虽采静态安全优位保护的基李••玫:・・论合同法屮胁迫的构成要件2010年9月…本立场,赋了表意人意

7、思表示的撤销权,但同时附有表意人须向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瑞士、希腊及埃塞俄比亚。第三种立法模式,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是指,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吋,法律肯定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动态安全优位保护的立场,同时也附有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等条件。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韩国、奥地利、荷兰、阿尔及利亚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4]96-101o这三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笔者认为,当从价值和技术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从价值角度分析,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和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侧重的保护对

8、象和利益是一致的,即无辜表意人及其利益;而动态相对保护主义侧重的保护对象和利益则不一样,侧重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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