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中的财产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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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产保险中的财产赔偿问题[摘要]财产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财产保险赔偿问题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实践中,当事各方常常因赔偿数额的确定而发生纠纷,这主要是曲于他们对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及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所致,这就需要我们对保险赔偿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加以明确。[关键词]财产保险赔偿一、如何止确理解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财产保险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性质,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吋,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

2、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该原则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额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损害补偿原则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保险金额的限制。即损害补偿额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也只能是保险金额。在此须引起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出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

3、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第49条、51条还规定: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曲保险人承担。因此,可能出现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超过保险金额的情况。(-)实际损失的限制。有实际损失是保险赔偿的基木条件。财产保险的口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赔偿金额的确定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三)保险利益的限制。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保险法》第12条、第33条的规定表明,投保人对投保标的享有保险

4、利益,既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保险关系的基础;它不仅决定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且决定保险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保险法》第12条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成为保险合同有效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投保人耍取得与保险人建立合法有效保险关系的资格,必须满足《保险法》第12条关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具体说就是他们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非财产的所有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对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也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二、如何正确确定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中

5、保险价值的确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以下二种:1、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屮约定。财产保龄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吋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屮载明。口前,我国的保险法屮并无关于定值保险的明确规定。凡属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吋,无论所保财产当吋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但是定值保险合同一般只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如古玩、字画、文物等一些很难确定其木身价值的物詁,为了避免争讼,需要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固定不变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进行保险,但这种合同可能由于估价过高或过低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均衡,这种

6、合同的运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2、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记载确定的保险价值。绝人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保险财产的赔偿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通常按保险标的当时的市场价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二)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根据其保险价值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7、失时,保险赔偿金额的给付不但要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还要受实际损失、保险利益等因索的限制。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但是却不一定等同于保险价值。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來划分,保险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不同保险类型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不同。1、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这种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吋,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这时保险金额等同于全部价值,又等同于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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