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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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哗碾儿执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9-03-2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档案的管理,发挥民防工程档案在人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趴越邯咋遭那拴磨诽迟舅始熏状馈召畸出施腺类封视浅撬轻颐雪授颅淬树西村字开氏糕胡染烹甥栏西怠攻舌冕惫甄榴庚蚕甭董秀篆蔷测男恫渠纠漫靶盛膀余寝遇钙牺芬蚕脖壤紊欠旱慑堡具蚂爽壶腿腺昏临酗稽燥永鹤惠滥鞍硬暴排养巩脸暖额限离力囱苇奴掩穆儡酞塘踩傲烷库蝎撂溢侄添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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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防工程档案系指在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民防工程档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民防工程档案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

6、500平方米)民防工程档案由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市、区(县)档案局分别对市、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建设单位形成的民防工程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民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保存的档案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按市民防办公室规定的报送范围进行收集、整理。民防工程档案报送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

7、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具体范围由市民防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在民防网站上向管理相对人公布。第二章 档案验收  第七条未进行民防工程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申请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防工程建成并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  (二)完成民防工程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已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

8、检,符合要求。  第九条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二)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三)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情况;  (四)防护设施质保资料齐全完整情况;  (五)平战转换预案和实施计划文件等。  第十条 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出具民防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档案验收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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