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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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合同管理,实现工程造价过程控制吴德鹏内容提要: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相辅相成,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问,加强合同前期管理、过程管理、后期管理是手段,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是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建立经济责任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风的法律依据文件。作为施工企业控制工程造价,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加强合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基础的工作,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筑市场

2、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本着为合约双方共同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细化管理显得更尤为重耍,本人结合多年来在施工企业从事合同管理及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角度进行阐述,不当Z处请同仁不吝指正。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管理工作体系中所有涉及工程经济合约、经济费用、责任的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都应当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工作。在我们的EI常工作中,合同管理工

3、作是一项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系统工作,是施工企业工程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经济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就是由项目初期商务条款、意见分歧洽谈、合同草稿拟订、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史要匝视合同商务文件签订后的管理工作。本文结合近年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來的常见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冃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工程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人ml.o二、合同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一)建筑工程经济施工合同签订

4、阶段常见的问题例如: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异议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

5、,合同讲究“咬文嚼字”。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条狂。4、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体合同。主体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Z水〃,而〃无源Z水〃是不存的。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

6、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6、合同文本的选择问题。建筑市场由于其特殊性,不同领域、不同开发商、建设单位均可能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或制订合同文件,同时国内外合同责任届定、违约罚则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合同制订者的利益出发点不同或因地域经济不同、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导致同一件事采用不同合同文本约定,出现责任、义务、权利偏差巨大,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7、关于黑

7、白合同问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冃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谓“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一旦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而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口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8、关于工程垫资问题。过

8、去,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因而垫资无效。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肯定了垫资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明确规定: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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