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5章国际避税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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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国际避税概论5.1什么是国际避税5.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5.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5.4国际避税地5.1什么是国际避税5.1.1避税的含义5.1.2什么是国际避税5.1.3国际避税的成因5.1.1避税的含义总的来看,人们所说的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实际上,在国外,“避税”(taxavoidance)与“税务筹划”(taxplanning)或“合法节税”(legaltaxsavings)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与偷税(taxevasio

2、n)的共同之处:二者都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避税与偷税(taxevasion)的不同之处:(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3、: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利”或“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避税举例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

4、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5.1.2什么是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把握: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5.1.3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1.有关

5、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国际避税举例(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朗勃避税案就是利用税收管辖权真空进行的。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他将这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得到475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朗勃根据技术转让费的获得者不是卡塔尔居民不必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规定,避开了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朗勃又将其在英国的住所卖掉,迁居到了中国香港,以住所不在英国

6、为由避开了向英国政府的纳税义务。而香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不对来自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所得征税。这样,朗勃虽取得了一笔不小的技术转让费收入,但因处于各国(地区)税收管辖权的真空,所以可以不就这笔收入负担任何纳税义务。5.2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2.1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5.2.2国际避税的特殊方式5.2.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逃税情况5.2.1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1)纳税主体的流动纳税主体的流动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跨国纳税人通过本身的国际迁移或为了达到相似效果的其他安排来成为另一个国家(较低税负或避税地)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主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纳税主体,

7、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纳税主体流动实现由以下方式纳税人居所的避免纳税人居所的国际迁移居所或住所的部分迁出成为临时纳税人(2)纳税主体的非流动纳税主体的非流动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跨国纳税人本身不离开愿居住国或改变其居民身份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通过使其所得或财产形式上与本人分离,来达到本人在居住国避免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

8、受益人。个人纳税人(委托人)通过建立信托,将自己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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