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城市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暨修编完善城市建设规划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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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宁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宁政发[2014)115号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E卩发《中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z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中宁县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中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

2、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宁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发改、民政、国土、财政、监察、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企业投资建设两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

3、国家、自治区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投资自建用于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或企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进行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第丿'条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全县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岀,保证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县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社会捐赠及

5、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等。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质量监督、验收使用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三章申请、审查与分配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镇户口.冃未享受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2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后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6、入的15%艮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新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1、高职、专科以上院校毕业,在本县企事业参加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在本县无自有住房;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4月工资收入在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1、规模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职工及中小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等;2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4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社保经

7、办机构出具3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证明。(四)获得县级以上劳模、英雄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历年被评为道德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受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住所所在地乡镇(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岀租住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户籍证明;乂乡镇(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4申请人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县人力资

8、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证明。(二)初审:乡镇(社区)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乡镇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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