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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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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无论其是否已执行完毕;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因发现新罪行或原判处刑罚畸轻的
2、案件,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三、有错必纠理念的检讨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一)提起的材料来源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办案或者检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以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二)提起的理由和主体1、再审的理由一般是法定的,且比上诉的理由更为严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
3、)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判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法院和检察院。刑诉法第204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诉,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
4、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三)提起的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5、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有权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无权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一经提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决定,法院必须再审。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一)重新审判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
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再审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也应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三)重新审判的结果
7、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再审查清事实
8、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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