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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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立案第一节立案概述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的概念1、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控告、举报、报案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或侦查的诉讼活动。2、特点:启动刑事司法活动的开端程序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刑事诉讼中的独立阶段法定机关的专有权力和职责二、立案的意义1.在理论上,对更加科学地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在立法上,有助于完善刑事立案的条件和标准,以规范刑事司法实践。3.在实

2、践中,首先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4、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5、有助于准确、及时地统计刑事发案率、案件性质、触犯的罪名等数据,以便分析评估社会治安动向,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条件下的犯罪现象,为理论和实证研究、立法和政策制定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必须有说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材料。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5.其他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立案条件是指刑事立案的材料、依据

3、和理由所达到的法定标准。对于立案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1.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虽然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是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只有符合法定追究条件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

4、任,才应当立案。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不予追究的情形的。凡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项条件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三、立案标准为了统一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检法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针对具体罪名分别或联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条件。举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在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

5、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

6、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刑事诉讼法第86条

7、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行为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和拒绝。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先接受后移送;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2、立案材料不分形式,效力同等,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3、接受的工作人员说明诬告应付的法律责任。4、保证提供材料者的安全,并为之保密。5、接受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对接受的材料进行审查1、审查的依据:立案的条件;不立案的情形;立案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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