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819185
大小:71.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9-22
《农电体制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农电体制改革一一农村电工历史遗留存在不合理的契约我是一名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州市电力局的农电管理人员(俗称“电管员”,现称“农电工”),改革己近十年,现就该省对待农村电工管理存在很多不合法的问题向你们反映,一、电管员用工制度1、何为电管员长期以來,我国电力企业对电管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将电管员广义上引申为“农电工”,比较公认的观点认为,电管员是指承继了农电体制改革前原农电管理站工作岗位,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85)3号文、以及县(市)政府和县级供电企业联合下文规定,由县级供电企业考核择优录用,在乡(镇)电管站工作,从事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的农电T,用T性质属集体所有制
2、事业性质。电管员一般不包括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的送变电企业和电源企业临时聘用的农民工。狭义上农电工包括电管员和村级电工(原一村一名村电工),村级电工是经县供屯企业牵头,由乡(镇)电管站(现供电营业所)聘用,行政上属村级领导、业务上属电管站指导,从事农村抄表收费工作。2、电管员用工制度的形成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木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Z间多为宣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临时工。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
3、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金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属乡(镇)电管站人员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考核通过后由县级供电企业聘用,成为县级供电企业职工。但是,曲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人们在观念上通常把县级供屯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全民合同制屯力职工,而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3、电管员用工制度的现状由于历史原因,电管员主耍从事乡(镇)及乡(镇)以下低圧电网的维护、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
4、,工作区域广,服务对彖分散,电管员是全日制电工,关非“半农半工”,因其户粮关系在农村,供电企业即视其为“农民工”。农电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发(1999)2号文执行,将“财”、“物”已纳入供电企业,而把电管员的“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划到劳动部门的下属“三产企业”雷博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以一万元左右买断电管员二十多年的工龄。很显然,是供屯企业的决策层为谋取自身利益,规避劳动合同法约束,减少不该减少的开支、节约不该节约的成木,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个别地方甚至与全民合同制职工收入相差五倍以上。二、劳动合同法对电管员用工制度的主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
5、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口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电管员用工制度带来重人影响:(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Z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Z日起建立。”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是否一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
6、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就已成立,双方劳动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据了解,H前某些供电企业对电管员的聘用和解聘管理非常灵活,而且双方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电管员聘用信息的了解比较滞后。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自电管员实际提供劳动并且供电企业实际用工Z日起,供电企业开始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如果供电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新聘用电管员的用工信息,有可能无意中拖欠电管员劳动报酬,对此,供电企业除补齐拖欠劳动报酬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因此,供电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以避免支付不必要的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
7、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口用工之F1起一个刀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T的同时订立书而劳动合同,与劳动考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