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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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西方两大刑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第一节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统治之下。资产阶级一、概述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其代表人物在前期

2、有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一)罪刑法定主义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和权力分立理论。(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列的阶梯,那就需要

3、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刑罚也应有所区别。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三)刑罚人道主义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

4、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边沁主张刑罚应该宽和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四)意志自由论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

5、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思。”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五)道义责任论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特点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论)”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为负担责任。(六)客观主义客观主义认为:由于

6、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而定。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刑罚目的——一般预防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切萨雷.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

7、作《论犯罪与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的君权。社会契约论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

8、理者。贝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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