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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经过7年多的实践,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为此,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截至2014年底,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2014年11月19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
3、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二、修改完善应收账款的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扩大《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因此本次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将旅游景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医疗收费权等因服务、劳务所产生的债权纳入《办法
4、》第四条(三)列举范围;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城市环保项目收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水利开发项目收益权等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纳入了《办法》第四条(四)列举范围;(2)增加兜底条款,即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完善排除条款,排除因信用证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第二条)。4三、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上传登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而进行恶意登记或者虚假登记。但登记协议作为附件上传,增加了登记用户的操作成本,登记机构也无法核实协议文件的真实性。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办法》第八条登
5、记协议上传的规定,并对相关条款做出调整(第八条、第十条)。四、若干登记事项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公示的登记事项,修订了如下内容:1.增加主债权金额及主债权合同有关登记内容。鉴于主债权合同与质押合同是主从关系。因此,本次修订在登记内容中增加主债权金额及债权合同有关其他信息,通过对该信息的适当公示,有助于更好地描述和公示质权。此外,还对登记内容的表述予以完善,将“注册地址”修改为“住所”、“金融机构代码”修改为“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码”修改为“工商注册号”(第十条)。2.调整登记期限。由于我国有关收费公路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部分地区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为30年,此类登记往往需
6、要多次展期,增加了登记当事人的操作风险。因此,本次修订将登记期限由5年增加至30年,并删除登记期限届满登记失效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3.调整出质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4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登记系统的检索标准。为避免质权人掌握信息变更不及时,影响其他权利人查询登记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本次修订将质权人变更出质人身份信息的“四个月”调整为30日,变更时限从质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此外,删除“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的条款(第十五条)。五、修改登记机构撤销异议登记的规定异议登记的作用在于提醒第三人注意登记文件中所载的异议内容,不能直接否定
7、原登记效力。由于法律未授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真实性的审查权利,登记机构难以做到有效判断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而主动撤销异议登记。因此,本次修订删除《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机构根据对当事人起诉情况的判断撤销异议登记的规定。六、增加登记费用条款及其他表述性完善目前,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应收账款登记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本次修订增加登记收费条款。(第三十一条)此外,本次修订还对以下条款内容及表述予以完善: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第三条);修改关于登记系统的表述(第四条);修改异议登记通知时限(第二十条);增加仲裁裁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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