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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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函(2014〕60号)、《XX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X财农(2014)278号)、《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XX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X财农(2015〕1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5)120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X政办发(2015)146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县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日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和“两个一般不”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进财政支农改革创新,重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以财政改革推动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转变财政支农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更好地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大支农

3、投入的关系。清理整合财政支农政策,盘活存量资金。坚持“存量调结构,增量促改革”,努力探索财政资金支农的分配方式和扶持方式改革,按照精准发力的要求,科学设定支助方向和节点,促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2•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两者关系更好地结合起来,清晰界定公共财政边界,转变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3•更好地处理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的关系。实现职能有效归位,形成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各司其职、

4、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的财政支农管理体系。二、实施改革的具体内容(―)重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权。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支农管理职责清单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负责财政支农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总体政策的研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制订财政支农具体政策,负责制订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定

5、,审核项冃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上级部门布置的支农项目资金相关的其他工作。农口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财政支农具体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项日资金的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人大、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等。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除上级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对于上级来文有明确规定具体职责的,由所规定的部门

6、主办,其他部门协同参与。(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政策的准入和退出1•严格控制新增财政支农政策。除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政策口子。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须明确设立依据、绩效目标、存续期限、分配方法等内容,由农口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2•建立财政支农政策定期退出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财政支农专项政策存续期限为3年。对未设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超过2017年的,原则上执行到2017年。到期后,政策自动终止。如政策

7、需延续,经县农口主管部门申请,可在政策期满前开展绩效评估,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保留或调整。政策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3•建立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开展支农政策和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农政策实施绩效和政策实施时限相挂钩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存续、调整、取消的重要依据。定期清理支农专项政策,政策存续期间,出现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等情况的,应予调整或取消。对任务已完成、失去设立依据以及绩效情况不

8、佳的支农专项政策,应予清理并取销。(三)改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机制按照“两个一般不”的原则分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即根据不同性质的扶持政策确定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县本级财政资金一般不直接补助到企业和乡镇(街道)的具体项冃。县本级项目应细化具体项目内容,实行项目库申报管理。1•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建设等公益类政策资金,除中央、省、市有规定及县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县级主管部门需将当地立项的项冃报送上级农口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上级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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